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體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之一,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三條 教體局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四條 市教體局在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六)教育體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