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顚S?,重點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強化監督,注重時效。
救災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于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災后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于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后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于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群眾維修損壞住房。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于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救災物資采購、管理、儲備、運輸等項支出。
救災資金發放使用的重點是重災區和重災戶,特別是自救能力較差災民的基本生活。
自救能力較差的災民主要指:
1、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因災無法兌現生活供給的五保戶(孤老、孤殘、孤幼);
2、家庭無主要勞動力,無經濟來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嚴重困難戶(寡婦幼子,主要勞動力重病、久病、殘疾等);
3、因災造成重大損失,家庭非常困難,在二、三年內確實難以恢復元氣的特殊困難戶(農田絕收、房屋全倒、財產毀光戶;主要勞動力因災死亡或重傷致殘的農戶)。
救災資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無災地區撥款,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救災資金設置和投放周轉金,不得用于扶貧支出,不得用于社會救濟,不得用于農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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