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會財務管理,充分發揮工會財務在履行工會基本職責中的應有作用,特擬定本制度。
第一條 預決算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有關規定,按照全國總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明確經費支出范圍和審批程序,依法依規編制工會經費收支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
2、工會預算要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3、編制預算前,工會委員會必須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廣泛聽取群眾和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討論研究開支項目與金額,然后編制預算草案,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送上級工會審批。
4、編制決算時,須將上年賬目結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編制決算草案,然后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上級工會批復。
第二條 經費審查制度
1、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認真對工會各項經費的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工會每年的預、決算報表連同賬冊憑證以及有關資料,都應主動接受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2、工會對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進行研究,使工會經費使用更加合理、規范。
第三條 規范經費使用
1、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2、工會舉辦活動要有通知和具體方案,因活動所產生的發票應符合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如實詳細填寫品名、數量、單價等信息,數量較多時,應附具體購物清單。
3、對個人發放獎勵、補助、慰問金、幫扶救助款、慰問品、獎品、紀念品、蛋糕劵、入場劵等時,要求審批手續齊全,實名制發放,并實名簽收;工會舉辦比賽、競賽活動不可普發安慰獎、鼓勵獎,不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活動的獲獎人員重復發獎。
4、規范勞模、會員職工的療休養和春秋游活動,嚴禁借機利用工會經費組織職工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
5、規范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工會在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應依法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活動,集中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標準以下的,選擇合適的方式組織實施。
6、工會經費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3)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四條 定期公布制度
1、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收支賬目),每年在工會會員大會上公布一次,廣泛聽取會員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2、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時,由工會主席向大會作工會財務收支報告或預決算執行情況報告,使會員群眾了解工會財務情況,聽取意見和反映,以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