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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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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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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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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接到技術賣方提交的材料,并要求材料的規范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對技術賣方技術能力進行評估,收集、調查必要的技術試驗結果。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的決定,法定告知,并通知賣技術方登記申請(對無效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進行退回)。
4、審核階段責任: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編號、分類確定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5、認定階段責任:在申請表上作出同意認定的書面決定,對有效技術合同進行合同交易額和技術交易額的確定認定。同時出具相應安徽省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6、事后監管階段責任: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規定,加強監管。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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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申請準予受理、準予行政許可的;
3、對提交認定申請的技術合同未在15個工作日進行處理的; 4、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與賣技術方簽訂技術合同或者經濟合同的;
6、在技術調查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8、在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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