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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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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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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二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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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主管股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同意備案的,出具項目備案文件;不同意備案的,出具退辦通知單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縣政務服務中心經信委窗口送達備案文件及備案表。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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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文件的;
2、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變相增減備案事項,拖延備案時限的;
3、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的;
4、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故意刁難辦事人員,或者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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