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門: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征集開始日期:2020-02-03 15:20:09
征集結束日期:2020-02-10 15:20:09
狀態: 已經結束
為嚴格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提升全縣煙花爆竹零售店本質安全水平,遏制經營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擬訂了《績溪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2020年-2024年)》(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在2020年2月3日—2月10日電話(8158072)或書面(寄縣應急局?;桑┨岢?。
績溪縣應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績溪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020年-2024年)
征求意見稿
為嚴格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減少全縣煙花爆竹零售店數量,提升煙花爆竹零售店本質安全水平,遏制經營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大氣環境改善,特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
6.《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3號);
7.《關于印發<宣城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8.《績溪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縣政府令第9號)。
二、規劃原則
1.減少數量。適應安全和環保要求日益嚴格的需要,根據我縣區域面積、人口總數、行政村個數,參照周邊縣市情況,合理確定全縣零售經營店戶數。針對之前我縣零售經營戶數偏多的情況,要求嚴格控制總量,逐步削減存量。
2.適度競爭。根據全縣鄉村交通狀況,在全鄉(鎮)域范圍內考慮市場公平競爭問題,鼓勵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及大的行政村開展經營。規劃數量定到鄉鎮一級,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給予鄉鎮一定自主權。
3.引導提升。引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盡快實現由專柜向專店轉變,鼓勵利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儲存倉開展經營。
三、規劃數量
鄉鎮 | 2018年末人口數(人) | 行政村數 | 2020年2月1日-2022年1月31日控制數 | 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換證控制數 |
長安鎮 | 22524 | 10 | 23 | 12 |
伏嶺鎮 | 20105 | 12 | 20 | 14 |
上莊鎮 | 14290 | 7 | 14 | 9 |
板橋頭鄉 | 13635 | 10 | 14 | 12 |
揚溪鎮 | 13017 | 6 | 13 | 8 |
家朋鄉 | 11940 | 8 | 12 | 10 |
臨溪鎮 | 10703 | 5 | 11 | 7 |
瀛洲鎮 | 8326(除禁放區) | 4(除禁放區) | 8 | 6 |
金沙鎮 | 8617 | 5 | 9 | 7 |
荊州鄉 | 7119 | 4 | 7 | 6 |
合計 | 130276 | 71 | 131 | 91 |
1.2020年2月1日—2022年1月31日換證年度以人口數作為主要參考下達控制數;2022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換證年度以行政村數作為主要參考下達控制數,既考慮工作過渡,又注重提升本質安全。2024年新一輪換證則視情修訂。
購置正規廠家生產、符合AQ4128—2019等規定的儲存倉經營不受規劃數量限制。
華陽鎮、瀛洲鎮龍川村禁放區域不予布點。今后如有新增禁放區域,相應扣減所在鄉鎮的控制數。
四、布點條件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燃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7.外部距離符合AQ4128-2019,GB50016等行標、國標有關規定;
8.內部條件滿足AQ4128-2019等有關要求;
9.不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縣政府確定的禁放區域;
10.符合本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五、保障措施
1.超出控制數不予受理。各鄉鎮要充分認識到煙花爆竹屬于危險品,管理不慎容易引發火災甚至亡人事故。要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從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角度,嚴格條件,嚴把關口,嚴控總量,不得隨意申報。對超出控制數的鄉鎮申請,我局不予受理。
2.切實加強安全監管。要進一步落實鄉鎮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堅決打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逾期經營和非法經營行為。要結合經營旺季安全監管,深入推進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對已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不能在春節期間實行專店經營且整改無望的,予以撤銷許可;對超《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載明范圍經營的,堅決予以處罰;對虛假整改或拒不整改、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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